购进用于生产的已税白酒 不能抵扣已纳的消费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外购已税白酒用于生产白酒时,已纳消费税 不得抵扣。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外购已税白酒的生产行为,包括自用、委托加工收回等情形。
二、具体情形说明
外购已税白酒生产白酒 若企业购进已税白酒用于生产其他应税白酒(如优质白酒),则该已纳消费税无法抵扣。
外购酒精生产白酒
外购已税酒精用于生产白酒时,已纳消费税同样不可抵扣。
特殊情形
- 若外购酒类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食用酒精),且符合条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抵扣。
- 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类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规定抵扣。
三、政策依据
财税84号文件明确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类生产的酒(包括勾兑、调香等工艺)已纳税款不得抵扣。
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提及已税酒及酒精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扣除,但该规定已随政策调整失效。
四、注意事项
抵扣范围限制: 消费税抵扣仅限特定应税消费品,且需满足“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条件。 政策时效性
综上,购进用于生产的已税白酒无法抵扣已纳消费税,企业需通过提高产品附加值或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