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精神是指 社会成员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对共同体及其价值规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在现实行动上体现为对普遍性规范的遵守或执行。这种精神源于共同体生活,表现在政治、经济、道德等诸多领域,强调人们对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公共秩序的认可。
具体来说,公共精神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德性公共精神:
这是与传统共同体社会的生存形态和活动方式相适应的精神形态,代表着个人对传统共同体所奉行的强制性价值规范的认同精神和归属精神。
契约公共精神:
这是对在普遍共识基础上形成的契约规则的认同精神和尊重精神,强调个人特殊性的目的只有通过普遍性契约规则的支撑和保障才能够得到实现。
公民意识:
这是公民个人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
公共理性:
通过培育公民的平等、自由、参与和责任意识,孕育公共理性,催生公民共同体,为和谐社会奠定公正性基础、合法性基础与道义基础。
社会公德意识:
包括独立的人格精神、社会公德意识、公平正义感、自制自律的行为规范、善待生命的慈悲胸怀等。
公共精神不仅是个人对公共生活的态度和行为表现,更是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石。通过培养和弘扬公共精神,可以增强社会成员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