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劳动权益的概念起源于 18世纪末的工业革命时期。随着工厂制度的建立,工人阶级开始形成,并逐渐争取自身的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逐步获得了工作时间的限制、工资待遇的提高、劳动条件的改善等权益保障。进入20世纪,各国政府开始通过立法手段确立劳动者的权益,形成了现代劳动法律体系,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在资本主义积累原始阶段,农民被驱逐出土地,成为除了出卖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即劳动者。此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不同的主体,即劳动力所有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形成了雇佣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权作为一种标示劳动者人格独立、蕴涵劳动者利益的权利类型,诞生于职业劳动得以社会化、普遍化、契约化的资本主义时期。正如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代表人物马里旦所言:“在20世纪,人类理性显然已认识到,人不仅有作为一个人格的人和公民社会的人的权利,而且还有作为从事生产和消费活动的社会的人的权利,尤其是作为一个工作者的权利。”。
最早把劳动权作为明确的法权概念提出来的,是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他在1886年完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中提出:劳动。
劳动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当时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工人阶级日益壮大,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导致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一时期,欧洲出现了许多工人运动和工会组织,旨在争取工人的权益。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各国政府纷纷开始出台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以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国的劳动法也有着自己的历史背景。劳动法起源于50年代初的劳保条例以及一系列劳动保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