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特征与功能如下:
监督的特征
广泛性:社会监督在主体、客体、内容、范围和影响上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监督方式和途径灵活多样。
标志性:社会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完善程序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和社会进步成正比,往往标志着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水平。
启动性:社会监督虽不具有国家监督的强制性和直接法律效力,但其积极主动的监督方式可能引发和启动国家监督机制,导致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
法定性:社区矫正检察的各个方面都由法律规定的特性,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唯一性: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
多元性:社区矫正检察的对象包括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综合性:社区矫正监督要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
监督的功能
制约功能:通过监督机制对行为进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参与功能:监督者参与到被监督活动中,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预防功能:通过预先设定监督机制,提前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问题的发生。
反馈功能:监督过程中收集的信息用于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宏观调控作用:统计监督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保障人权:社区矫正检察等监督形式有助于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
这些特征和功能共同构成了监督体系的基础,旨在确保社会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