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括号的使用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圆括号 “()”:用于标示注释内容或补充说明,且括号内的内容通常是一句完整的话,紧接前一句文字,止于前一句标点符号前。方括号
“[]”:用于标示注释内容或补充说明,与圆括号类似,但使用方括号的情况较少见。
六角括号“〔〕”:用于标示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份,如“XX办发〔2021〕3号”。六角括号容易与其他括号混淆,因此在使用时应特别注意。
方头括号“【】”:较少用于公文写作中,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见到。
大括号“{ }”和中括号“[ ]”:这些括号在其他文本中较为常见,但在公文中较少使用。
尖括号“< >”:在公文中几乎不使用。
双重括号: 当需要在一个注释内部再进行注释时,可以使用双重括号,即外面用方括号“[ ]”,里面用圆括号“( )”,格式为[xxxx(解释或注释xxxx)]。注意,在双重括号内部应使用单括号。 在公文中,序号通常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且序号前不加“第”字。当序号后面有括号时,括号内应注明具体的序号,如“〔1〕”。 发文字号应居中排布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年份用六角括号括入,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在使用括号时,应注意同类括号在同一地方只能出现一次,避免出现同类括号套用的现象。此外,六角括号的使用应特别小心,确保正确使用,避免误用为中括号或方头括号。 建议序号与括号:
发文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