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小学职业道德考核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爱国守法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自觉学习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学习、遵守和维护法律法规,具有依法执教的自觉意识。
爱岗敬业
热爱教育事业,乐于奉献,热爱本职工作,对教师职业有深厚感情。
教书育人,尽职尽责,主动承担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努力建立“尊重、关爱、民主”的新型师生关系,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正视学生差异,因材施教,诲人不倦。
不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关爱学生,帮助特困生,关怀、转化后进生,切实减轻课业负担。
严谨治学
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实行日常学习与期末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日常考试实行无分数评价。
不敷衍塞责,认真备课和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认真组织考试考核。
团结协作
积极与同事合作,共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互相学习,互相支持。
尊重家长
尊重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为人师表
树立良好的师德榜样,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廉洁从教
坚守教师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和款待,保持廉洁作风。
评价方式
自我评价:教师对自己的职业道德表现进行自我评价。
教师互评:教师之间互相评价对方的职业道德表现。
学生评价:学生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进行评价。
学校评价:学校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
优秀:90分及以上。
良好:80-90分。
合格:71-80分。
不合格:70分及以下。
这些评价标准旨在全面、客观地反映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促进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树立良好的师德榜样,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