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通过加强对石材废物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指导,促进石材废物的综合利用。
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具体职责未详细提及,但可能涉及石材生产加工的监管。
乡镇政府
负责辖区内石材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村党组织(村委会)以及村级网格员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石材企业落实问题整改。
工信局
负责指导开展石粉综合利用工作,引导石材企业技改提升和智能化升级,探索石材企业用电数据同石粉产生量的关系,核查数据异常的企业,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应的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组织和监督石材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石材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及质量监督。
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作为石材加工行业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质量检验机构。
全国石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0)
负责国内石材加工行业各种石材产品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综上所述,石材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政府、工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全国石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些部门在石材生产企业的不同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